(2011)昌执重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月珊与翟伟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重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王月珊。被执行人翟伟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月珊与被执行人翟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翟伟良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9)昌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明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