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杨永发与杨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发,杨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478号原告:杨永发,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龙胜,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永,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发诉被告杨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发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永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永发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