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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牌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宣某某、俞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宣某某,俞某,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牌商初字第40号原告:汪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某某。被告:宣某某。被告:俞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某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宣某某、俞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因被告俞某提出申请,要求对该案借据上担保人署名中的“俞某”的签名是否是其本人所书写进行笔迹鉴定,本案需对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结论为审理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边 锋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人民陪审员  陈建荣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