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牌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宣某某、俞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宣某某,俞某,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牌商初字第40号原告:汪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某某。被告:宣某某。被告:俞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某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宣某某、俞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因被告俞某提出申请,要求对该案借据上担保人署名中的“俞某”的签名是否是其本人所书写进行笔迹鉴定,本案需对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结论为审理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边 锋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人民陪审员 陈建荣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