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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门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焕霞,张树春,张淑琴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362号原告门焕霞,女,1924年4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古冶区唐家庄京华东里406楼4门8号。被告张树春,男,1951年8月28日生,汉族,唐山钢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退休工人,住唐山市路北区祥富里台商楼102楼3门401号。被告张淑琴,女,1960年12月4日生,汉族,唐山东方运输公司退休工人,住古冶区北范供电楼6楼2门5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门焕霞与被告张树春、张淑琴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门焕霞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门焕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门焕霞负担。审判长 :刘惠霜审判员 :王胡一审判员 :谭志刚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