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梁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80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4月3日被羁押,同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2)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3日22时49分许,被告人梁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B/VB199的机动车行驶至深圳市罗湖区松园西街路段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前往处理该交通事故的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罗湖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2mg/100ml。经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梁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9.2mg/100ml。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通知家属记录表、涉案机动车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结论:血液检验报告;5、视听材料:现场取证录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梁某判处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梁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3日起至2012年7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桂胜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兆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