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20-03-02
案件名称
陈响劲非法持有毒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响劲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响劲,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于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因本案于2011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响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响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18日17时许,汕尾市公安局市区交警大队在汕尾市区某酒店门口执行公务时扣押了被告人陈响劲停在该处的一部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价值人民币52800元,该车系陈某1于2011年4月10日停放在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被他人所盗的小汽车)。并在车内扣押了可疑毒品11小袋和一支枪状物等物品。经毒化检验,所缴获可疑毒品均含有冰毒成份,净重共计7.2克;经鉴定该枪状物为汽手枪。接着公安机关现场扣押了被告人陈响劲于当天下午持褚某1的身份证在汕尾市区城苑街某旅业登记住宿的102房内留下的可疑毒品9小袋和电子秤等物品。经毒化检验,所缴获可疑毒品含有冰毒成份,净重共计51.43克,氯胺酮成份,净重计1.48克。2011年9月14日,被告人陈响劲在汕尾市区通航路某酒店503房内为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从陈响劲身上缴获可疑毒品1小袋和16片,经毒化检验,所缴获的可疑毒品含有氯胺酮成份,净重0.61克和米西泮成份净重共计2.96克。还在503房内缴获可疑毒品8小袋,经毒化检验,所缴获的可疑毒品均含有冰毒成份,净重共计29.86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响劲无视国法,非法持有冰毒50克以上,又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被告人陈响劲辩称,公安机关于2011年7月18日17时左右在汕尾市区城苑街某旅业102房内查获的甲基苯丙胺51.43克、氯胺酮1.48克,在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车内查获的甲基苯丙胺7.2克,及2011年9月14日在汕尾市区通航路某酒店503房内查获的甲基苯丙胺29.86克,都不是他所有的;在他身上缴获的氯胺酮0.61克、米西泮2.96克是他所有的;他驾驶的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是向朋友“阿旺”借的。他没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8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响劲驾驶一辆悬挂粤B·***假车牌的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价值人民币52800元)到汕尾市区城苑街某旅业并停放在附近路边,被告人陈响劲走进某旅业持褚某1的身份证登记了102房,并与另一名男青年进入102房内。不久,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交警大队民警在汕尾市区某旅业门口执行公务时发现该辆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停放在路上阻碍交通,于是扣押了该辆小汽车,将该辆小汽车开回交警大队,并在车内查获了可疑毒品11小袋和一支枪状物等物品,经毒化检验,所缴获可疑毒品均含有冰毒成份,净重共计7.2克;经鉴定该枪状物为汽手枪。随后公安机关到某旅业102房搜查,查获了被告人陈响劲在102房内留下的可疑毒品9小袋、封口袋1包、吸毒工具1套、电子秤1台等物品,经毒化检验,所缴获可疑毒品含有冰毒成份的净重共计51.43克,含有氯胺酮成份的净重计1.48克。2011年9月14日,被告人陈响劲在汕尾市区通航路某酒店503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从被告人陈响劲身上缴获可疑毒品1小袋和16片,经毒化检验,所缴获的可疑毒品含有氯胺酮成份的净重0.61克,含有米西泮成份的净重共计2.96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陈响劲供述,供认他有吸食毒品冰毒,2011年7月18日17时多,他开一辆黑色北京现代小汽车(车牌粤B·****)到汕尾市区某旅业,他朋友“阿德”已经开摩托车先到了,在大厅等他,他手里拿着一个银包,他们见面后,就到前台登记住宿(具体是何人登记,记不清了),二人在该旅业102号房内闲谈了一会儿,“阿德”先离开,不久,他从后门爬梯子翻墙离开某旅业。他驾驶的小汽车已被交警扣押了,该车是向朋友“阿旺”借的,车上的物品一部手机(号码132××××9999)是他的。2011年9月14日凌晨,他和朋友“阿志”到汕尾市区某酒店503房,到房后见他的朋友周某蓓、“阿旺”、家宝和另一名不认识的男青年在房间内,不久,他们都离开了,他就叫黄某3和陈某2来房间打牌,不久,就被民警抓获了。2、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汕尾市区某旅业的员工,2011年7月18日17时30分左右,公安机关在该旅业102号房内查获了可疑毒品9小袋、一套吸毒工具、一台电子称、一包塑料袋等物品,并在现场拍照。客人来登记入住时,房间均清理干净才提供给客人住的。3、证人黄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汕尾市区某旅业的保安员,2011年7月18日17时30分左右,他在某旅业上班,有一名40岁左右的男人到旅业前台想要开一间房,因没有身份证,前台服务员不让开房,该男人说等其朋友来后再开房,他就到门口看管车辆,不久,一名30多岁的男青年开一辆黑色北京现代小汽车停在旅业门口,他叫其将车开前一点,该男青年停车后走进旅业与先来的男青年谈话,然后拿一张身份证登记住房,开房后他们往里面走,他叫住开车的男青年,要其将车停到对面马路边,不要影响交通,其称不用怕一会儿就走,然后走进房间,约5分钟,交警过来了,叫那辆黑色北京现代小车的车主把车开走,不要堵住道路,并叫他到里面叫车主出来,他到102号房叫车主,开车的男青年出来后说马上开走,交警就拿过钥匙,将该辆车开走,那男青年走进店里面,其朋友出来,他们碰头后又走进102号房,他们什么时候离开他不清楚,不久,有很多警察过来查房,听说在102号房内搜到可疑毒品等东西,但没有抓到人。经辨认相片,指认出被告人陈响劲就是开黑色北京现代小汽车来登记住宿、租住某旅业102号房的人。4、证人郑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是汕尾市区某旅业的员工,2011年7月18日17时25分左右,有一名男青年到前台登记住休息房,听说要用身份证登记,该男青年说等朋友过来开房,约2分钟,该男子的朋友过来了,拿褚某1的身份证登记住房,她开了102号房给他们,他们就往102号房走去,约25分钟后,警察到某旅业查房,并叫她从总台的电脑里调出该房入住客人的资料。她看到登记开户的褚某1手里拿着一个黑色手包。经辨认相片,指认出被告人陈响劲就是拿褚某1的身份证登记住房、租住某旅业102号房的人。5、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汕尾市区某旅业的员工,2011年7月18日17时45分左右,他在旅业上班维修电器,警察来查房,并调取了监控录像,听说102号房间内发现了冰毒。6、证人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的工作人员,2011年7月18日17时30分左右,他与江某波中队长,民警黄志超等同事巡逻至市区某旅业时,发现一辆悬挂粤B·38R68的黑色北京现代小车停放在路上阻碍交通,江队长用扩音器警示该车主将车辆开走,这时从某旅业走出一名握车钥的男青年,准备将车停往别处,他们上前表明身份,请该男青年出示证件,该男青年听后说该车不是他的,是朋友的,他去叫朋友出来开车,因当时交通堵塞严重,后面的车辆无法通行,江队长就叫该男青年交出车钥匙,让他们先将车开到停车场,并叫该男青年携带有关证件到市区交警大队核实后再将车领回;他们将该车开到交警大队停车后,在该车车门旁发现一盒可疑毒品,报告大队领导后,对该车进行搜查,在车上查获了可疑毒品11小袋、手机4部、手枪状物等物品,经进一步核查,该车是2011年4月9日在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铜沛派出所立案的被盗车辆。局领导接报后带人到现场时,发现该男青年已退房离开。经辨认相片,指认出被告人陈响劲就是从某旅业出来手持被扣黑色北京现代小汽车钥匙的该名男青年。7、证人黄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是汕尾市城区某客栈的前台收银员。她上班期间,有一名男青年经常持褚某1的身份证到该客栈登记住宿。经辨认相片,指认出多次持褚某1的身份证到该客栈登记住宿的人就是被告人陈响劲。8、《汕尾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定金单》(NO·0001068)、汕尾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公安信息网中的汕尾市旅馆业电脑记录,证实收到102房褚某1先生交来定金50元,褚某1在汕尾市区某旅业登记102房,入住日期为2011年7月18日17时28分,退房日期为2011年7月18日21时25分。9、汕尾市城区某客栈出具的《离店宾客消费明细》及电脑记录,证实以褚某1的身份证到该客栈登记住宿的情况。10、《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相片》,证实2011年7月18日在见证人何某的见证下,公安机关在汕尾市区城苑街某旅业102房内查获可疑毒品9小袋、封口袋1包、吸毒工具1套、电子秤1台;2011年9月14日在被告人陈响劲身上扣押了白色晶体1小包、身份证1张、药丸16粒、人民币6500元、港币100元、诺基亚N8、ANYcall手机各一部,手机号码卡二张(号码:134××××8140、132××××2543);在被告人陈响劲见证下,在汕尾市区通航路某酒店503房床垫下缴获白色晶体5包、粉色晶体1小包、绿色药丸18粒、药丸2粒、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503房内缴获电子秤1台、透明胶袋268个、吸管1包、胶囊状物品1瓶、电话簿1本;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将在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车内现场扣押的可疑毒品11小袋、红色药丸4粒、手枪状物1支、钢珠10小袋、手机2部、手机卡1张、七喜牌手提电脑1部、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1辆、无线数据终端1个、伸缩棍1支移交给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及扣押、移送物品的情况。11、《相片》,证实扣押赃物的情况。12、《涉案财物移交清单》,证实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将枪状物移交给该局治安大队。13、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证实2011年7月18日17时30分左右,该大队江某波中队长带领民警黄志超、刘庆志等人巡逻至市区某旅业附近时,发现一辆悬挂粤B·****的黑色北京现代小车停放在路上阻碍交通,江队长用扩音器警示该车主将车辆开走,这时从某旅业走出一名握车钥的男青年,准备将车开走,江某波中队长上前表明民警身份,请该男青年出示证件接受检查,该男青年听后说该车不是他的,他去叫车主出来开车,因当时交通堵塞严重,后面的车辆无法通行,江队长就叫该男青年交出车钥匙,让他们先将车开到交警停车场,并叫该男青年让车主携带行驶证等有关证件到市区交警大队核实后再将车领回,他们将该车开到交警大队停车后,在该车车门旁发现一盒可疑毒品,于是报告大队领导,同时赶到某旅业控制该男子及保护现场,但该男子己退房离开,随后局领导到现场指挥,经对该车进行搜查,在车上查获了可疑毒品11小袋、手机4部、手枪状物等物品,经进一步核查,该车是2011年4月9日在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铜沛派出所立案的被盗车辆。14、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陈响劲于2011年7月18日17时28分走进某旅业持身份证登记了102房,并与另一名男青年进入102房内,后离开,至警察进入搜查期间,没有其他人进入该房间。15、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四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队办理的陈响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中,经多方查找,未找到褚某1;“阿德”、“阿旺”的具体姓名、住址不明,无法查获。16、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刑事化验检验报告》((汕)公(司)鉴(化)字(2011)162号、163号、220号、221号),证实在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车内现场扣押的可疑毒品11小袋经毒化检验,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共计7.2克;在汕尾市区城苑街某旅业102房内查获的可疑毒品9小袋经毒化检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净重共计51.43克,含有氯胺酮成份的净重计1.48克;在被告人陈响劲身上缴获可疑毒品1小袋和16片经毒化检验,含有氯胺酮成份的净重0.61克,含有米西泮成份的净重共计2.96克;在汕尾市区通航路某酒店503房内缴获可疑毒品8小袋经毒化检验,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共计29.86克。17、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痕迹检验报告》((汕)公(司)鉴(痕)字(2011)072号),证实在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车内现场扣押的一支枪状物经鉴定为汽手枪,具备枪支性能。上列各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上述查明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响劲辩称没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院认为,法律上的持有毒品,是指行为人对毒品事实上的支配,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所有权,只要毒品事实上置于行为人的支配之下,行为人则成立刑法上持有毒品的罪名,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对毒品的所有权,不影响持有毒品犯罪的构成。汕尾市区城苑街某旅业102号房间在被告人陈响劲于2011年7月18日17时28分登记入住之前是清理干净的,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提取的监控录像显示,从被告人陈响劲及另一名男青年入住该房间直至其离开这一时间段,没有其他犯罪嫌疑人再进入该102号房间,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在该102号房间内查获了甲基苯丙胺共计51.43克、封口袋1包、吸毒工具1套、电子秤1台等物品,在该段时间内,查获的甲基苯丙胺51.43克实际置于被告人陈响劲及另一名男青年的支配之下,且被告人陈响劲在公安机关暂扣其违章车辆后,即从某旅业后门爬梯翻墙离开,由此可说明其主观上已明知犯罪而脱逃,故被告人陈响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被告人陈响劲驾驶的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内缴获的冰毒7.2克,是置于被告人陈响劲支配之下的,应认定为被告人陈响劲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被告人陈响劲提出没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响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1年9月14日,被告人陈响劲在汕尾市区通航路某酒店503房内为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503房内缴获可疑毒品8小袋,经毒化检验,所缴获的可疑毒品均含有冰毒成份,净重共计29.86克。并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他于2011年4月8日夜里12时将一辆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停放在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某路某园35号楼下停车场,次日早上8时左右发现该车被盗,遂向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铜沛派出所报案;该车的发动机号码:7B******;车辆识别代码:L***********。2、证人黄某3证言,证实2011年9月14日中午11时左右,陈响劲打电话叫他到汕尾市区通航路某酒店503房打牌,他到后,看见陈响劲、“阿倍”、“阿松”在房内,房间内有冰毒,他吸食了冰毒,然后拿70元给“阿倍”,“阿倍”出去后,他跟陈响劲、“阿松”在房内打牌,12时左右公安机关来查房,将他们抓获,警察查房敲门时,陈响劲有拿一个胶壶进去里面的房间藏起来,毒品是在里面的房间查获的,他向“阿倍”购买了3次冰毒,购买冰毒时陈响劲、“阿倍”均在一起。3、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2011年9月14日中午11时左右,陈响劲打电话叫他到汕尾市区通航路某酒店503房打牌,他到后,看见陈响劲、“阿倍”在房内,不久,黄某3也来了,房间内有冰毒,他吸食了冰毒,“阿倍”出去后,他跟陈响劲、黄某3在房内打牌,后公安机关来查房,将他们抓获。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徐州市鼓楼分局立案决定书》,证实陈某1于2011年4月8日将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停放在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某路某园35号楼下停车场,次日早上发现该车被盗,陈某1向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铜沛派出所报案,鼓楼分局立案侦查。5、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痕迹检验报告》((汕城)公(司)鉴(痕)字(2011)002号),证实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的发动机号码及车架号码均未被凿改,原发动机号码:7B510725;车辆识别代码:LBEXDAEB97X557457。6、汕尾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汕市区认字(2011)40号),证实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经汕尾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52800元。7、某假日酒店旅客住宿登记表(NO·0067664),证实江某平在汕尾市区通航路某酒店登记503房住宿,入住日期为2011年9月13日22时02分,退房日期为2011年9月14日15时.经查,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证实了被告人陈响劲所驾驶的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是被盗车辆,但不能证实被告人陈响劲明知其所驾驶的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故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响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陈响劲提出没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解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某假日酒店旅客住宿登记表显示503房是江某平于2011年9月13日22时02分登记入住的,次日中午,公安机关才在汕尾市区通航路某酒店503房内抓获了被告人陈响劲及黄某3、陈某2,并在503房内缴获冰毒共计29.86克,在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响劲和黄某3、陈某2之前,该房间是否有其他人进出,是否置于被告人陈响劲的支配之下,不具有排他性,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实在该段时间内,503房及房内缴获的冰毒是置于被告人陈响劲的支配之下的,故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响劲持有在某酒店503房查获的冰毒29.86克的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响劲无视国法,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冰毒)58.6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响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指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陈响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响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二、随案移送的赃物电子秤2台、人民币6500元、港币100元、旧手机6部、手机号码卡1张、透明胶袋250个、吸管1包、封口袋1包、钢珠10小袋、七喜牌手提电脑1部、无线数据终端1个、伸缩棍1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武审 判 员 吕俊智人民陪审员 李映慧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焕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