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博罗县龙溪华森涂料有限公司与百鸿木业(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龙溪华森涂料有限公司,百鸿木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45号原告:博罗县龙溪华森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深湖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卫兵。被告:百鸿木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沙埔围碧朗路**号。法定代表人:江明达,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博罗县龙溪华森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百鸿木业(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百鸿木业(深圳)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所在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因买卖合同所引起的的纠纷,因被告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案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百鸿木业(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淑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