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45)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344号原告王某。被��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华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