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恢字第0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与余锋、王金玲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余锋;王金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未执恢字第00034-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 被执行人余锋,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金玲,女,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余锋、王金玲买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0)未民二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1543元。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1年11月1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未按该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19日向本案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二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国强 执行员 种 强 执行员 朱江平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窦婵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