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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亳民一初字第0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1、杜某等与王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杜某,王某2,王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亳民一初字第00017-3号原告:王某1,男,1941年12月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蒙城县。原告:杜某,女,1944年4月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乃胜,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教师,住亳州市。原告:王某2,男,1991年1月出生,汉族,学生,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某3,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市民,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卢伟祥,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杜某、王某2与被告王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杜某向本院提出评估申请。本院认为,王某1、杜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文伟审判员  江海洋审判员  孙 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