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亳民一初字第0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1、杜某等与王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杜某,王某2,王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亳民一初字第00017-3号原告:王某1,男,1941年12月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蒙城县。原告:杜某,女,1944年4月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乃胜,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教师,住亳州市。原告:王某2,男,1991年1月出生,汉族,学生,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某3,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市民,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卢伟祥,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杜某、王某2与被告王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杜某向本院提出评估申请。本院认为,王某1、杜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文伟审判员 江海洋审判员 孙 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