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船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赵玉荣申请宣告祖世浩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玉荣,祖世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船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赵玉荣,住吉林市。被申请人:祖世浩,住址同申请人赵玉荣。申请人赵玉荣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祖世浩死亡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玉荣于2011年3月30日来院称,其丈夫祖世浩于1997年9月因单位放假,生活压力大,心情郁闷,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因此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经查,被申请人祖世浩,男,1947年8月28日出生,满族,吉林市陶瓷厂工人,原住址吉林市船营区天北小区7-3-46号,1997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赵玉荣系被申请人祖世浩的妻子。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1年3月31日在吉林市江城日报上发出寻找祖世浩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祖世浩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祖世浩自离家出走至今已近15年没有音讯(此有所在公安机关的证明),虽经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赵玉荣为祖世浩的妻子,现申请宣告祖世浩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祖世浩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赵惠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