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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大东民(二)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长学与被告张兴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学,张兴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东民(二)初字第622号原告:刘长学,男,汉族,1956年2月2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莲花街长顺巷x号。被告:张兴峰,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学与被告张兴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长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 单 莉代理审判员 :郭福强人民陪审员 : 马 松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 冯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