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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礼民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9-11-13

案件名称

原告礼泉县烽火镇西庄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全省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礼泉县烽火镇西庄子村民委员会;张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礼民初字第00267号原告礼泉县烽火镇西庄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万龙,系该村村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礼泉县烽火镇西庄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礼泉县烽火镇西庄子村民委员会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礼泉县烽火镇西庄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礼泉县烽火镇西庄子村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唐参军审 判 员 :王国庆人民陪审员 :杨作发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 张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