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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0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名称

李云明与潮州市潮艺珠绣时装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云明;潮州市潮艺珠绣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091号原告李云明。委托代理人徐军,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卫康,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潮州市潮艺珠绣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西荣路5号潮州市二轻绣衣厂正面楼3-4层及层面楼4层。法定代表人黄迁潮,总经理。原告李云明与被告潮州市潮艺珠绣时装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云明于2012年4月10日以与被告潮州市潮艺珠绣时装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云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为1990元,由原告李云明负担。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