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三民一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一初字第00165号原告:潘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张圣飞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舒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