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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州民一初字第0044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郝海东诉被告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州民一初字第00445-1号原告:郝海东,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颍泉公安分局干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杜施雷,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磊,男,1964年8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冯继辉,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海东诉被告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海东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海东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郝海东负担。审判长  邓先勤审判员  高 丽审判员  薛 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