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恢字第00223-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XX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恢字第00223-2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被执行人刘XX,男。本院2005年12月15日受理张XX依据(2005)城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7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XX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06年10月31日作出(2005)城法执字第69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张XX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请求执行刘XX存款118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刘XX在银行的存款11800元扣划,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XX。本次立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城执恢字第0022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罗 炅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韩幼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弘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