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239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龚雪莲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2392号罪犯龚雪莲(曾用名段棋,棋棋),女,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8日作出(2005)船山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雪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7日作出(2006)遂中刑终字第000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2005年4月18日止于2015年4月17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13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48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3年2月1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1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龚雪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龚雪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雪莲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佩代理审判员 任华芬代理审判员 秦 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夏小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