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姜东与周琪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东,周琪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81号原告:姜东,女,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周琪能,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东诉被告周琪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东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姜东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