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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57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山东天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银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天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申银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民终57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史勇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宗义,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可新,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申银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胡理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昌,山东九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天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申银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天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申银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天力公司与申银公司先后签订4份《工矿买卖合同》。申银公司要求天力公司支付4份合同共计5%的质保金(共计83000元)。由于合同标的物部分在开庭时尚未调试完成,部分已调试设备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申银公司不予解决。首先,本案所涉及的标的物为天力公司客户所使用,此标的物为业主整个生产线中的部分配套设备,设备的调试时间需根据业主的计划进度而定,无法按照天力公司或者申银公司要求的时间组织对设备进行调试。一审判决以此认为天力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对设备进行调试验收,与事实不符。其次,4份合同中第八款结算方式中已有约定,剩余款项待设备正常运转12个月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一审判决以合同中约定的质保期(最长至货到现场18个月)已到期即达到了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明显违背合同中对剩余款项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的前提。另外,天力公司已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关案涉设备的证据,包括现场图片。在没有进行充分调查的前提下,认定天力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违背了事实。综上所述,天力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合同。申银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天力公司的上诉请求。申银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天力公司立即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83000元。2、天力公司支付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以货款人民币83000元为基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截止2015年11月15日的利息为13434.52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天力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5月17日期间,天力公司向申银公司购买货物,双方签订四份《工矿产品购货合同》,具体情况如下表:合同编号20120411201208142013030520130517签订时间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产品名称锥形三螺杆混合机双螺旋锥型混合机(水温夹套)混合机混合机规格型号VSH-15VSH5C/BVSH5C/BVSH5C/B数量(台)4462单价(元)210000750006500065000总金额(元)840000300000390000130000实际发货时间2012年8月10日2台2012年9月4日2台2012年12月31日2013年6月25日2台2013年12月10日4台2013年12月10日尾款金额(元)4200015000195006500尾款支付方式未约定承兑汇票承兑汇票承兑汇票四份合同均约定:保修期限为产品符合生产厂家产品企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保修一年(保修期自设备安装调试完结起一年,但最长至货到现场18个月),质保期内,产品质量问题由申银公司负责维修或更换;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时支付合同价款的30%,发货前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65%,剩余款项待设备正常运转12个月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承兑汇票结算)。截止2013年12月31日,天力公司已支付申银公司四份合同95%的货款共计1577000元,该四份合同均剩余5%货款未支付,分别为42000元、15000元、19500元、6500元,共计83000元。申银公司分别于2014年7月24日、2014年10月29日、2015年1月27日向天力公司发送催款函主张债权。申银公司、天力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进行对账,对欠款83000元均无异议。申银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再次向天力公司送达催款函。庭审中,天力公司主张编号20120411合同标的物于2014年3月安装调试完成,编号20120814合同标的物于2015年6月安装调试完成,但该标的物调试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编号20130305合同标的物尚未调试,编号20130517合同标的物调试未完成;另提交设备照片、外协任务单、领料单、财务凭证、加工合同,证实编号20120814合同及编号20130517合同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并以此抗辩余款83000元的付款条件未成就。申银公司质证称该宗证据均无法证明系申银公司提供的设备或与申银公司有关。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申银公司与天力公司签订的四份《工矿产品购货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且经双方对账确认,天力公司尚欠申银公司货款83000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关于天力公司辩称案涉四份合同的设备至申银公司起诉时均未调试完成,剩余货款不应支付的主张,双方当事人虽然未就具体调试验收时间达成协议,但双方签订的四份合同均约定:“保修期自设备安装调试完结起一年,但最长至货到现场18个月”。至申银公司起诉时,四份合同的设备货到现场均已超过18个月,设备的保修期已过。天力公司作为买受人,收到设备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对设备进行调试验收,应视为超过了合理期限,应承担相应责任,且编号20120411合同标的物于申银公司起诉时已调试完成超过12个月。天力公司辩称部分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且申银公司不认可在货到现场18个月内其设备经调试出现质量问题,因此对天力公司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因天力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申银公司主张天力公司立即支付拖欠货款83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申银公司主张天力公司支付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以83000元为基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截止2015年11月15日的利息为13434.52元)的请求,申银公司虽于2015年1月29日前三次向天力公司发送催款函主张债权,但双方并未进行对账;申银公司、天力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对账确认欠款金额为83000元,但届时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亦未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直至2015年6月5日申银公司再次向天力公司发送催款函主张权利。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天力公司应自2015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申银公司支付利息。天力公司主张因双方约定以承兑汇票方式付款,因此利息起算时间应推后6个月,因天力公司现已逾期付款,故对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天力公司应支付申银公司,以83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天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银公司货款83000元;二、天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银公司利息(以83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三、驳回申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1元,由天力公司承担。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1、2016年5月24日山东天力干燥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天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天力公司提交“山东巨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证明一份,该证明为扫描打印件,内容为在天力公司处购买了申银公司生产的混合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申银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天力公司和申银公司签订购物合同,合同合法有效。申银公司提供设备,天力公司亦应支付相应的货款。天力公司主张申银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提供“山东巨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证明一份,但该证明为扫描件,并非原件,申银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天力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天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11元,由上诉人山东天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魏希贵审判员宋海东代理审判员栾钧霞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杜晓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