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宣汉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宣汉民初字第459号原告:毛某某,女,生于1973年12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宣汉县,居民。被告:朱某,男,生于1971年3月16日,汉族,大学文化,系四川省开江县人,现住宣汉县,居民。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毛某某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明和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德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