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瓯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曾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瓯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申请人陈某某要求认定黄直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黄直封,系陈某某之夫,195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仙南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103281013。申请人陈某某述称,被申请人黄直封于2011年1月26日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医院确诊为急性左额颞硬膜下血肿,左额某某及右小脑挫裂伤伴血肿形成,脑肿胀,脑干损伤,外伤性蛛血、颅底骨折。经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黄直封为脑外伤所致的精神障碍(意识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右侧肢体肌张力升高,肋力Ⅱ级(右侧偏瘫,肌力Ⅱ级),大小便失禁无感觉等。现黄直封需向法院起诉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但黄直封的民事行为能力尚待确定,故请求认定被申请人黄直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陈某某为其监护人。经本院委托鉴定,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温医司鉴中心(2012)精鉴字第33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认为,黄直封目前诊断为“脑外伤所致器质性智能损害”明确,评定黄直封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黄直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陈某某为被申请人黄直封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丹丹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