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吴丁州与田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丁州,田忠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680号原告:吴丁州。委托代理人:陶建华。被告:田忠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丁州诉被告田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丁州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丁州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丁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丁州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