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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吉次莫子牛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吉次莫子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2310号罪犯吉次莫子牛,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托县人,文化程度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8日作出(2005)川凉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次莫子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原判残刑2年零6个月零4天,剥夺政治权利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起于2004年10月14日止于2016年4月13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作出(2007)成刑执字第30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17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48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2年10月13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1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吉次莫子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7分。罪犯吉次莫子牛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吉次莫子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次莫子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六天,剥夺政治权利一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佩代理审判员  任华芬代理审判员  秦 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夏小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