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奉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服饰有限公司、戴某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奉催字第1号申请人:宁波××服饰��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戴家村。法定代表人:戴某某申请人宁波××服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20588486,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1年11月1日,出票人为宁波连晓日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长恒塑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服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裘 盛 昌审判员 陈锡芬审判员陈平二〇一���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 利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