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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浦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沈桂英与杨广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桂英;杨广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浦民初字第524号原告沈桂英,女。委托代理人赵兴东,江苏广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广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桂英与被告杨广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桂英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桂英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沈桂英负担。审 判 长  许照文代理审判员  徐小虎人民陪审员  林德留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