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浦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沈桂英与杨广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桂英;杨广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浦民初字第524号原告沈桂英,女。委托代理人赵兴东,江苏广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广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桂英与被告杨广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桂英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桂英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沈桂英负担。审 判 长 许照文代理审判员 徐小虎人民陪审员 林德留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