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沈新锋与沈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新锋,沈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462号原告:沈新锋,男,汉族,1982年1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被告:沈萍,女,汉族,1975年1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新锋与被告沈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新锋于2012年4月11日以被告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新锋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新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新锋负担。审判员 聂宗莲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姗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