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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沈新锋与沈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新锋,沈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462号原告:沈新锋,男,汉族,1982年1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被告:沈萍,女,汉族,1975年1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新锋与被告沈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新锋于2012年4月11日以被告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新锋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新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新锋负担。审判员  聂宗莲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姗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