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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国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136-2号原告(反诉被告):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青年路四公里。法定代表人:梁培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祥、魏林军,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国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龙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永翔,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晴川,陈冲,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国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国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国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反诉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国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毕梅宝审判员  梁越琪审判员  钟成胜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中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