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唐颜付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颜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刑初字第33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颜付,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2008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颜付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精华出席法庭,被告人唐颜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6日晚21时许,被告人唐颜付在本市武侯区机投镇果堰小区5栋1单元地下室,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的银灰色宗申牌骑士ZS125-11型摩托车盗走,后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销赃并挥霍。2011年1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唐颜付在本市武侯区机投镇果堰村10组一无名饭馆内被公安干警挡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91元。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的指控证据有:刑事案件登记表、挡获经过、被告人唐颜付的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颜付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并提出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唐颜付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盗窃罪的事实、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颜付犯盗窃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颜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颜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颜付2008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2010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唐颜付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颜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12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罗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