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苏民五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2)苏民五初字第155号原告吴某某,男。被告乔某某,女。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