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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中法行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2012)东中法行终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加运美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社会保障局;黄德成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东中法行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加运美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北栅社区仁中岗。法定代表人:李志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勇,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国雄,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社会保险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梁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小伟,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广富,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黄德成,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吴家镇。委托代理人:姚亮,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加运美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刘黄德成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1)东一法行初字第1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莞市加运美速递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莞市加运美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加运美速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潮辉审 判 员  尹河清代理审判员  叶俏珠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