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法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与刘崇坤、陕西天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刘崇坤,陕西天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新法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法定代表人杨建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崇坤,男。被执行人陕西天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武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4日作出的(2005)新民初字第2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1日,依法委托陕西阳光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刘崇坤所有房屋一套。2011年12月23日由买受人西安和信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138万元人民币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刘崇坤名下位于房屋一套的归买受人西安和信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答军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