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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赵高峰与宁波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横河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高峰,宁波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横河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393号原告:赵高峰,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宁波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横河店。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横河路654-656号。代表人:戴静,该店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高峰诉被告宁波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横河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宁波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横河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高峰撤回对被告宁波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横河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高峰负担。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