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和执字第0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杨巧云与华金集团巢湖金和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巧云;华金集团巢湖金和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和执字第00138-1号 申请执行人杨巧云,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和县。 被执行人华金集团巢湖金和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1)马民二终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华金集团巢湖金和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12元(其中兑现款4242元、诉讼费20元、执行费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俊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汤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