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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俞某某诉被告侯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侯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345号原告俞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侯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于2012年4月5日传票传唤,原告于2012年4月11日无故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俞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费50元后,剩余50元由俞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军审 判 员  王春宁人民陪审员  曾志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国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