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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四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四初字第117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朋涛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李燕茹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