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民四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四初字第117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朋涛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李燕茹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