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雁刑附民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许飞龙与郭鹏飞、牟兵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飞龙,郭鹏飞,牟兵,艾XX,赵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雁刑附民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许飞龙,男,汉族,1993年4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白水县。被执行人郭鹏飞,男,汉族,1990年5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澄城县。被执行人牟兵,男,汉族,1992年1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蓝田县。被执行人艾XX,男,汉族,1987年3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被执行人赵永强,(曾用名:张永强),男,汉族,1993年5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申请执行人许飞龙与被执行人郭���飞、牟兵、艾XX、赵永强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2011)雁刑初字00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许飞龙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郭鹏飞、牟兵、艾XX、赵永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鹏飞、牟兵、艾XX、赵永强未主动履行(2012)雁刑附民执字2号判决第二项规定的义务,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中另案申请人考虑到该案当事人为弱势群体,属特困申请人,故同意救助本案当事人许飞龙,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雁刑附民执字第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宇润执行员 任   铮执行员 赵   科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姣 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