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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政军诉被告张成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政军,张成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237���原告王政军,男,1965年生,汉族,住武城县。被告张成武,男,1976年生,汉族,住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政军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张成武驾驶的鲁N4J0**号小型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成武驾驶的鲁N4J0**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于武城县军骧驾校停车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董焕林审判员  杜国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