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雪囡与马国平、俞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囡,马国平,俞红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33号原告:王雪囡,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被告:马国平,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俞红娟,女,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囡与被告马国平、俞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国平、俞红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囡撤回对被告马国平、俞红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570元,由原告王雪囡负担。审 判 长 余绍平审 判 员 陈青宝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顾美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