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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雪囡与马国平、俞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囡,马国平,俞红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33号原告:王雪囡,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被告:马国平,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俞红娟,女,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囡与被告马国平、俞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国平、俞红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囡撤回对被告马国平、俞红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570元,由原告王雪囡负担。审 判 长  余绍平审 判 员  陈青宝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顾美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