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余国俊与成都达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国俊,成都达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交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余国俊。被告成都达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5号。法定代表人黄世忠,经理。被告成都交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河北街3号。法定代表人裘古坊,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国俊与被告成都达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交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国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长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