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民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无为县二坝镇人民政府与赵光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为县二坝镇人民政府,赵光龙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二初字第00030号原告:无为县二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童向东,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敢,无为县二坝镇司法助理员。被告:赵光龙,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为县二坝镇人民政府诉被告赵光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无为县二坝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无为县二坝镇人民政府申请对赵光龙的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为县二坝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无为县二坝镇人民政府承担。审判长 何 平审判员 何义萍审判员 郁永富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