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澄民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235号原告樊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樊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智斌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权田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