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民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235号原告樊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樊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智斌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权田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