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灞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棉雪,于智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王棉雪。被执行人于智学。申请执行人王棉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灞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智学给付其案款18656.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计划,被执行人于智学每月付款400元直至支付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已将3000元交付本院,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尚有15656.1元未受偿,因履行期限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0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