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施建波与熊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建波,熊方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357号原告:施建波,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浙江省余姚市。被告:熊方红,女,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建波诉被告熊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施建波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方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建波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建波撤回对被告熊方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施建波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