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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谢断花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断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13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断花,曾用名杨英,女,1977年5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2011年8月7日投案自首,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7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断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断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8日11时许,被告人谢断花在其租住的西安市雁塔区西等驾坡村二组162号院内,因琐事与邻居赵某(又名赵某霞)发生口角,谢断花用菜刀砍伤赵某霞面部、腹部及左手。经鉴定,赵某之损伤程度属重伤。2011年8月7日,谢断花委托其家属代为向公安机关投案。破案后,被告人谢断花已与被害人赵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断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户籍证明;2、证人吴某、毛某、戴某、谢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断花的供述及辩解;5、检验鉴定文书;6、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断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断花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断花具备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断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兰 喆代理审判员  毛宏波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锐打印:扈艳红校对:毛宏波2012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