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杭州硕丰电子有限公司与慈溪新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硕丰电子有限公司,慈溪新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硕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梅,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新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李强,该××经理。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商初字第458号杭州硕丰电子有限公司与慈溪新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新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陆建林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5166.50元,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429元,执行费2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78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徐人卫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