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342-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徐芳与晏锋利、周喜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芳;晏锋利;周喜玲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342-2号申请执行人徐芳,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晏锋利,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喜玲,女,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芳与被执行人晏锋利、周喜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未民张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5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种 强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窦婵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