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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荣执字第1690-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晓明与李秀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明,李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荣执字第1690-6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明,荣成市崖西镇隆峰村355号。被执行人李秀丽,荣成市崖头镇崂山街道办事处台上林家村。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该帐户上的存款扣划至荣成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荣成市农村商业银行,帐号:91×××10)。三、继续对被执行人该工资帐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存忠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元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