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星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杜丽娟与秦利渂、秦莉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秦莉滨;秦利渂;杜丽娟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星民初字第430号 原 原告杜丽娟,女,1963年03月1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退职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被告秦利渂,男,30岁,汉族,桂林市万年青时尚健身有限公司经营者,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被告秦莉滨,男,32岁,汉族,桂林市万年青时尚健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丽娟诉被告秦利渂、秦莉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 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丽娟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素琴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丹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