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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平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甲与胡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甲,胡某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保字第23号申请人:陈甲。法定代理人:陈乙。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申请人:胡某某。申请人陈甲与被申请人胡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胡某某名下的浙c×××××号轿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胡某某名下的浙c×××××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申请费用1020元,由陈甲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安民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萧玉叶 搜索“”